原标题:科强股份: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6月 27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 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30:《关于修订 的议案》;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个以上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会选举 2名以上独立董事的以及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选举 2名以及以上董事,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实施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任期不应实施交错任期制。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 和程序,保证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除董事会已公告的董事候选人之外,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在距股东会召开 10日之前提交新的董事候选人提案。
第八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九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会结束后与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十条 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符合法定要求的候选人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之积。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四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当选人数不能超过章程规定的各自应选人数。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十八条 如果在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应选人数二分之一时, 此次选举失败,原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并尽快组织实施下一轮选举程序。如果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二分之一但不足应选人数时,则新一届董事会成立,新董事会可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选举或重新启动提名、资格审核、选举等程序。
第十九条 如果在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二十一条 在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由公司制定并经股东会通过的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并且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明确的说明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四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通过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具体操作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二十五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采用累积投票制时,应分别就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进行选举,将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分设为不同议案组,并在该议案组下列示候选人作为子议案。
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 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 乘以他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
(二)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 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三)投票方式
1.股东投票时应在其选举的每名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该数目须为正整数或零。对每个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 2.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 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
3.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 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4.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四)董事当选
1.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3.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4.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 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席董事进行选举;
5.如两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中的有关内容与日后国家、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不符的,以新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6月 30日
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6月 27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 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30:《关于修订 的议案》;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个以上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会选举 2名以上独立董事的以及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选举 2名以及以上董事,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实施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任期不应实施交错任期制。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 和程序,保证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除董事会已公告的董事候选人之外,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在距股东会召开 10日之前提交新的董事候选人提案。
第八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九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会结束后与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十条 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符合法定要求的候选人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之积。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四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当选人数不能超过章程规定的各自应选人数。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十八条 如果在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应选人数二分之一时, 此次选举失败,原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并尽快组织实施下一轮选举程序。如果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二分之一但不足应选人数时,则新一届董事会成立,新董事会可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选举或重新启动提名、资格审核、选举等程序。
第十九条 如果在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二十一条 在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由公司制定并经股东会通过的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并且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明确的说明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四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通过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具体操作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二十五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采用累积投票制时,应分别就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进行选举,将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分设为不同议案组,并在该议案组下列示候选人作为子议案。
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 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 乘以他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
(二)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 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三)投票方式
1.股东投票时应在其选举的每名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该数目须为正整数或零。对每个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 2.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 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
3.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 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4.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四)董事当选
1.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3.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4.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 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席董事进行选举;
5.如两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中的有关内容与日后国家、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不符的,以新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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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年 6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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