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韶能股份: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简称:韶能股份 证券代码:000601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7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解除限售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由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指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下同),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 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权益数量为 1,620.83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即 108,055.17万股,下同)的 1.50%,其中首次授予 1,539.79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1.43%;预留授予 81.04万股,预留比例 5.00%,预留数量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 0.08%。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若激励对象提出离职、因个人原因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拟获授权益的,董事会有权将未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243人,包括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52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解除限售,每次权益解除限售以满足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为前提条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解除限售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前述 60日内。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目 录
声明................................................................................................................................ 2
特别提示........................................................................................................................ 3
第一章 释义 .............................................................................................................. 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9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10
第四章 激励对象确定的依据和范围........................................................................ 11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来源和分配........................................................ 13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 15
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19 第八章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解除限售.................................................................... 20
第九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24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28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30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32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5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原则................................................................................ 39
第十五章 附则............................................................................................................ 41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的积极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或之后对其进行变更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确定的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 243人,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截至 2024年末公司员工总数为 4,630人)的比例为不超过 5.25%,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除职工董事外)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职工董事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劳务关系。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个月内明确,经董事会提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权益的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对激励对象范围要求发生变化的,公司董事会可在股东大会授权的前提下对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予以调整。
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天。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来源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从二级市场回购的 A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于 2024年 10月 25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股份回购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筹资金及专项贷款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施股权激励,其中拟用于注销及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份比例不低于 1.5%,不超过 3%,即注销股份数量不低于 1,620.83万股,不超过 3,241.66万股;拟用于股权激励的比例不超过 1.5%,即不超过 1,620.83万股。截至 2025年 4月 8日,公司完成回购,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32,416,64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最高成交价为 5.94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4.00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150,695,341.98元(不含交易费用)。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权益数量为 1,620.83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 1.50%,其中首次授予 1,539.79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1.43%;预留授予 81.04万股,预留比例 5.00%,预留数量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 0.08%。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若激励对象提出离职、因个人原因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拟获授权益的,董事会有权将未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直接调减或调整到预留部分。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所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获授的个人权益总额未超过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及预留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或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激励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4)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 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日起算,至公告前 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 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个月内确定。
三、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个月、24个月和 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的截止日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时间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的分 3期解除限售,各期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时间在 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则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各解除限售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解除限售的当期限制性股票应当终止解除限售,公司将予以回购注销。
五、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其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其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52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 2.52元/股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本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授予价格确定方法
1、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5.03元的 50.00%,即每股 2.52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4.95元的 50.00%,即每股 2.48元。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一致。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第八章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解除限售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本次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分年度对公司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2025年-2027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准,且剔除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支付对公司上述净利润产生的影响;2、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公司披露 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业绩考核目标一致。
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公司披露 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注:1、2026年、2027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准,且剔除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支付对公司上述净利润产生的影响;2、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本激励计划以上述指标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若考核结果达到目标值,则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若考核结果未达到目标值,所有参与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 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 4个档次,考核评级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本激励计划设置两个层面的考核指标,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该业绩考核指标反映了公司未来的价值创造能力和持续成长能力,能够正面影响公司市值、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前述业绩指标是衡量公司经营状况、盈利能力、预测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公司成长性的有效指标。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设置了此指标作为考核指标,体现了公司提升净利润的信心和决心。考核指标的设置符合激励与约束对等原则,有利于激发和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确保实现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工作、回购注销、办理有关登记的工作。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3、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
6、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7、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二、授予程序
1、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下简称“《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情况制作限制性股票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及《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程序。若公司未能在 60日内完成授予并公告、登记等程序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自公告之日起 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6、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个月内明确,超过 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可分多批次),对于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按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另有规定的除外)回购注销。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法律意见书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解除限售事宜。
四、限制性股票回购的注销程序
1、公司在合理的时间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注销股份方案,并及时公告。
2、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回购注销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法律意见。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完毕回购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3、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程序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
五、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提前解除限售和降低授予价格(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的情形。
2、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六、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前拟终止本激励计划的,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3、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注销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调整方法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若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0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为0 1 2
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 1股公司股票缩为0
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1+n)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0
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P+P×n)/[P×(1+n)]
0 1 2 1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为配股价格;0 1 2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n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0
(4)派息
P=P -V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0
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二、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1、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按照财政部于 2006年 2月 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依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二、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公司 2025年 7月按授予价格(2.52元/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539.79万股,授予日收盘价与 2025年 7月 3日收盘价(5.05元/股)一致,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则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说明:
(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继续解除限售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三)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四)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六)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照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合法资金。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四)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五)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六)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七)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将与激励对象签署《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八)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发生质押、司法冻结、扣划或依法进行财产分割(如离婚、分家析产)等情形的,原则上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通过财产分割转为他人所有,由此导致当事人间财产相关问题由当事人自行依法处理,不得向公司提出权利主张。若因此述事项导致公司在激励对象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时不能回购激励对象已获授股票的,激励对象应当按不能回购股票在回购公告日的市值扣除激励对象的出资金额后的差额向公司支付补偿。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其他说明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公司确定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聘任合同确定对员工的聘用关系。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或经调整后授予价格,下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予以回购注销。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激励对象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股票的职务,则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 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上述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劳务/聘任关系的,董事会可以决定自该情况发生之日起,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同时,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等。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 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在公司办理该考核年度对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股票,退休当年如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且个人绩效考核满足要求的,该部分股票可按照其考核年度服务月份数占比(服务月度数/12)解除限售;剩余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 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回购注销。退休后被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公司对其有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的,其个人绩效考核纳入解除限售条件。离职前,激励对象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 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五)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支付完毕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解除限售时先行支付当期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 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六)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未留在公司或者公司其他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 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七)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其他情况
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他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计划及/或《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原则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1+n)
0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P×(1+n)/(P+P×n )
0 1 1 2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n
0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 1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1+n)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0
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P+P×n )/[P×(1+n)]
0 1 2 1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为配股价0 1 2
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n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0
4、派息
P=P -V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0
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回购数量和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与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与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程序
1、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2、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3、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该等限制性股票回购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并进行公告。
第十五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7月 3日
证券简称:韶能股份 证券代码:000601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7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解除限售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由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指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下同),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 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权益数量为 1,620.83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即 108,055.17万股,下同)的 1.50%,其中首次授予 1,539.79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1.43%;预留授予 81.04万股,预留比例 5.00%,预留数量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 0.08%。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若激励对象提出离职、因个人原因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拟获授权益的,董事会有权将未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243人,包括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52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解除限售,每次权益解除限售以满足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为前提条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解除限售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前述 60日内。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目 录
声明................................................................................................................................ 2
特别提示........................................................................................................................ 3
第一章 释义 .............................................................................................................. 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9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10
第四章 激励对象确定的依据和范围........................................................................ 11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来源和分配........................................................ 13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 15
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19 第八章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解除限售.................................................................... 20
第九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24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28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30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32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5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原则................................................................................ 39
第十五章 附则............................................................................................................ 41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的积极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或之后对其进行变更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确定的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 243人,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截至 2024年末公司员工总数为 4,630人)的比例为不超过 5.25%,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除职工董事外)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职工董事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劳务关系。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个月内明确,经董事会提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权益的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对激励对象范围要求发生变化的,公司董事会可在股东大会授权的前提下对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予以调整。
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天。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来源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从二级市场回购的 A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于 2024年 10月 25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股份回购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筹资金及专项贷款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施股权激励,其中拟用于注销及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份比例不低于 1.5%,不超过 3%,即注销股份数量不低于 1,620.83万股,不超过 3,241.66万股;拟用于股权激励的比例不超过 1.5%,即不超过 1,620.83万股。截至 2025年 4月 8日,公司完成回购,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32,416,64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最高成交价为 5.94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4.00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150,695,341.98元(不含交易费用)。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权益数量为 1,620.83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 1.50%,其中首次授予 1,539.79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1.43%;预留授予 81.04万股,预留比例 5.00%,预留数量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 0.08%。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若激励对象提出离职、因个人原因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拟获授权益的,董事会有权将未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直接调减或调整到预留部分。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序 号 | 姓名 | 国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万股) | 占授予限制 性股票总数 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 公告日公司股 本总额的比例 |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1 | 胡启金 | 中国 | 董事长 | 65.00 | 4.01% | 0.06% |
| 2 | 邱啟华 | 中国 | 职工董事、常务 副总经理 | 45.00 | 2.78% | 0.04% |
| 3 | 蓝江 | 中国 | 董事、副总经理 | 37.00 | 2.28% | 0.03% |
| 4 | 朱运绍 | 中国 | 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 | 40.00 | 2.47% | 0.04% |
| 5 | 何俊健 | 中国 | 董事会秘书 | 25.00 | 1.54% | 0.02% |
| 小计 | 212.00 | 13.08% | 0.20% | |||
| 二、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238人) | 1,327.79 | 81.92% | 1.23% | |||
| 三、预留部分 | 81.04 | 5.00% | 0.08% | |||
| 合计 | 1,620.83 | 100% | 1.50% |
(2)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及预留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或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激励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4)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 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日起算,至公告前 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 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个月内确定。
三、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个月、24个月和 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的截止日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时间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的分 3期解除限售,各期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比例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 之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 之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 之日起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解除限售期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比例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个月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 完成之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个月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 完成之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五、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其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其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52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 2.52元/股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本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授予价格确定方法
1、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5.03元的 50.00%,即每股 2.52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4.95元的 50.00%,即每股 2.48元。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一致。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第八章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解除限售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本次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分年度对公司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所属期间 | 考核年度 | 业绩考核目标值 |
| 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 | 2025 | 以 2024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
| 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 | 2026 | 以 2024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4%。 |
| 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 | 2027 | 以 2024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2027年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97%。 |
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公司披露 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业绩考核目标一致。
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公司披露 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 所属期间 | 考核年度 | 业绩考核目标 |
| 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 | 2026 | 以 2024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2026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4%。 |
| 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 | 2027 | 以 2024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2027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97%。 |
本激励计划以上述指标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若考核结果达到目标值,则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若考核结果未达到目标值,所有参与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 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 4个档次,考核评级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解除限售比例:
| 限制性股票 | 考核结果 | A优秀 | B良好 | C称职 | D不称职 |
| 解除限售比例 | 100% | 100% | 70% | 0 |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本激励计划设置两个层面的考核指标,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该业绩考核指标反映了公司未来的价值创造能力和持续成长能力,能够正面影响公司市值、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前述业绩指标是衡量公司经营状况、盈利能力、预测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公司成长性的有效指标。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设置了此指标作为考核指标,体现了公司提升净利润的信心和决心。考核指标的设置符合激励与约束对等原则,有利于激发和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确保实现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工作、回购注销、办理有关登记的工作。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3、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
6、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7、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二、授予程序
1、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下简称“《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情况制作限制性股票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及《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程序。若公司未能在 60日内完成授予并公告、登记等程序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自公告之日起 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6、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个月内明确,超过 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可分多批次),对于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按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另有规定的除外)回购注销。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法律意见书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解除限售事宜。
四、限制性股票回购的注销程序
1、公司在合理的时间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注销股份方案,并及时公告。
2、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回购注销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法律意见。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完毕回购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3、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程序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
五、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提前解除限售和降低授予价格(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的情形。
2、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六、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前拟终止本激励计划的,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3、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注销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调整方法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若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0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为0 1 2
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 1股公司股票缩为0
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1+n)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0
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P+P×n)/[P×(1+n)]
0 1 2 1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为配股价格;0 1 2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n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0
(4)派息
P=P -V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0
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二、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1、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按照财政部于 2006年 2月 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依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二、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公司 2025年 7月按授予价格(2.52元/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539.79万股,授予日收盘价与 2025年 7月 3日收盘价(5.05元/股)一致,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则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授予数量 (万股) | 需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 | 2025 年 (万元) | 2026 年 (万元) | 2027 年 (万元) | 2028 年 (万元) |
| 1,539.79 | 3,895.67 | 1,266.09 | 1,753.05 | 681.74 | 194.78 |
(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继续解除限售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三)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四)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六)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照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合法资金。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四)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五)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六)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七)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将与激励对象签署《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八)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发生质押、司法冻结、扣划或依法进行财产分割(如离婚、分家析产)等情形的,原则上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通过财产分割转为他人所有,由此导致当事人间财产相关问题由当事人自行依法处理,不得向公司提出权利主张。若因此述事项导致公司在激励对象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时不能回购激励对象已获授股票的,激励对象应当按不能回购股票在回购公告日的市值扣除激励对象的出资金额后的差额向公司支付补偿。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其他说明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公司确定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聘任合同确定对员工的聘用关系。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或经调整后授予价格,下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予以回购注销。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激励对象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股票的职务,则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 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上述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劳务/聘任关系的,董事会可以决定自该情况发生之日起,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同时,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等。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 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在公司办理该考核年度对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股票,退休当年如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且个人绩效考核满足要求的,该部分股票可按照其考核年度服务月份数占比(服务月度数/12)解除限售;剩余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 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回购注销。退休后被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公司对其有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的,其个人绩效考核纳入解除限售条件。离职前,激励对象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 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五)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支付完毕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解除限售时先行支付当期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 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六)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未留在公司或者公司其他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 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七)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其他情况
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他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计划及/或《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原则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1+n)
0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P×(1+n)/(P+P×n )
0 1 1 2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n
0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 1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1+n)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0
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P+P×n )/[P×(1+n)]
0 1 2 1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为配股价0 1 2
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n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0
4、派息
P=P -V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0
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回购数量和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与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与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程序
1、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2、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3、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该等限制性股票回购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并进行公告。
第十五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7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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